專利作為一種無形資產,因此基於契約自由原則,專利權人與被授權人可以自主約定授權契約內容,而該約定應該受到尊重。然而,這種立場在專利被產業標準所採用時,應受到限制。產業標準採用專制,該標準專制權人因而取得市場優勢地位,為避免標準專利權人濫用其市場地位,標準設立機關要求專利權人應承諾以公平、合理條件授權標準專利使用人,這種標準專利權人的契約義務近期美國法院、歐盟委員會所採納。我國實務上,有關標準專利授權契約案件,以發生於2000年飛利浦與其授權人有關光碟片標準專制最受囑目。由於專利契約簽約後,光碟片價格下跌,授權人依約給付權利金已超出被授權人的預料,但飛利浦公司拒絕調降授權金,而引發後續強制授權、違反公平交易法、以及權利金給付調整等民事糾紛。本文將以102年智慧財產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民專上更(二)字第3號出發,探討本件標準專利授權案始末、雙方攻防的重點、以及分析法院嚴守契約自由原則之適用,處理標準專利授權契約之權利義務是否恰當?最後,本文將介紹近來美國、歐盟近年有關對於標準專利權人公平合理授權義務法理,以期建立我國標準專利權人授權義務之法理,並提供標準授權契約談判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