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惟於裁判時認為裁判所依據之法律違憲者,是否可直接拒絕適用,抑或須聲請違憲審查之專屬機構-司法院大法官-為合憲與否之審查,於吾國學理上向有爭議。直至釋字三七一號解釋公布後,認「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憲法第八十條定有明文,故依法公布施行之法律,法官應以其為審判之依據,不得認定法律為違憲而逕行拒絕適用。惟憲法之效力既高於法律,法官有優先遵守之義務,法官於審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之法律,依其合理之確信,認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自應許其先行聲請解釋憲法,以求解決。是遇有前述情形,各級法院得以之為先決問題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為違憲之具體理由,聲請本院大法官解釋。」本爭議方告一段落。 本文即針對此種「法官聲請釋憲」之憲法訴訟類型詳加說明其各項程序上要件,予以學理上之闡釋,並分析實務見解及相關問題,最後並就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修正草案相關修正條文予以討論,分析其得失所在,並提出個人之立法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