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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期刊

既有勞動法規對勞動派遣之適用性探討

摘要


全球化帶來高度競爭,企業經營的人力成本不斷提高,僱主不得不思考採用非典型勞動力以降低經營成本,勞動派遣是非典型勞動力提供的一種型態,具有分離僱傭關係與實質勞務使用關係的效果,而勞動契約係債權契約的一種類型,基於民法契約自由的原則,只要契約內容不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且無悖於公序良俗者,皆可在派遣契約或要派契約中訂定派遣勞工的勞務給付方式,換言之,派遣機構可透過要派契約的訂定,限制要派機構對派遣勞工的指揮、命令與管理權。然而,在重視勞工生存權保障,與勞動條件保護為基本理念的勞動法觀點考量下,絕無法贊同勞動派遣關係可單純地以滿足民法所定要件,即可解決派遣勞工、派遣機構、與要派機構三方間的權利義務關係。 以下先由勞動派遣的適法性談起,先討論勞動派遣應用在既有勞動法規(勞基法與就業服務法)架構下的適用性,同時說明勞動派遣相較於傳統勞動型態的保障不足之處,並建議該如何規範勞動派遣,文末再就勞動派遣行業之範圍與限制加以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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