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復式司法(Restorative Justice),或譯為修復式正義,也稱治療性司法。它是對犯罪行為最直接影響的人們,即加害人、被害人、家屬以及具有關聯的成員,提供談論犯罪及說出感受的對話機會,藉以促進當事人關係的變化,並修復犯罪造成的傷害。簡言之,修復式司法是一項犯罪行為的所有利害當事人聚在一起、共同處理犯罪後果及其未來意涵的過程。修復式司法於2010年引入我國司法系統中,聯繫犯罪預防與心理矯治的課題,是法律與心理治療專業跨領域合作的實踐場域。研究顯示修復式司法的介入有效地降低犯罪與減降司法成本,犯罪案件中的當事人對於參與修復式司法的滿意度遠遠勝過傳統的懲罰式司法,修復式司法不僅獲得被害人的支持,也使得被害人有效地減降其創傷後壓力症候群(PTSD)。修復式司法對加害人的同理心復健,能具體重建其罪咎感並降低再犯率。因此,修復式司法不僅是法律與心理治療專業的合作,犯罪預防相關議題更是需要諸多跨領域的合作。本文旨在介紹我國修復式司法的引入,從現行「被害人加害人調解」 (Victim Offender Mediation, VOM)模式,說明其作為心理復原的一種治療性介入的可能途徑。更進一步,分享作者群經由法務部地檢署修復促進實務的經驗,發展並建構在地的「衝突調解」(Conflict Mediation, CM)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