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維持經營權而侵害股東權益行為,違反公司治理運作常規,致使該公司遭處分變更交易方式,將嚴重損害投資大眾權益,並破壞市場公平競爭秩序,使臺灣證券市場形象嚴重受損,勢將影響外資觀感及對台投資意願。大同公司董事長解任訴訟一案尤勘值得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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