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聯豪公司於96年間進行虛偽交易以美化其財報,經法院認定其財報內容重大不實,並認定安排虛偽交易之不法行為人及聯豪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獨立董事等均應對於因誤信聯豪公司財報而買入或繼續持有之投資人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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