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聯案係因光聯公司業績不佳,為拉抬業績,夥同他人進行虛偽三角交易,並在財報中多次灌水,意圖使投資人誤判營運狀況,進行錯誤之投資。而在此案中,法院肯認投保中心在公司董事或監察人對公司造成重大損害或進行違法行為時,得不受公司法相關規定限制,而有訴請法院裁判解任權,俾可充分督促公司管理階層善盡忠實義務,以達保護投資人權益、發揮保護機構之職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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