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物館「行政法人」化是政府組織改造所推出的新名詞和新理念。攤開來說,就是把原屬政府機關的博物館改為非政府機關。其目的有二:一是增加組織經營績效,也就是要博物館自己多賺錢而政府少出錢;二是彈性用人,不受現行行政機關依法用人的規定約束。可是「行政法人」制的博物館首先是違反「社會教育法」;而要博物館自己多賺錢、政府少出錢,也是違反世界潮流,世界各國的博物館有百分之九十九是靠政府補助,更有些是免費入場的。至於另一個彈性用人、不受法律約束,一看便知是大開方便之門,隨意任用私人。所以即使政府再窮,也不該把腦筋動到社教機關和公益事業的博物館頭上來;而彈性用人無法無準,任何人一看便知是旁開後門,只會害了博物館。筆者夙已自許為「博物館人」,並被人譏為「博物館症候群患者」,乃不能已於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