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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ural Institutions and Their Influence upon Agricultural Development in Modern China and Taiwan

近代中國與台灣的農村制度及其對於農業發展的影響

並列摘要


在中國經濟的文獻中我們常常看到一個理論,那就是中國農村的土地所有權、農村信用、以及土地繼承等制度使得農民無法對他們的土地作有效經營和提高他們土地的生產力。一般認為傳統的法律與制度阻碍了大多數農民獲得必需的資源以增逝農業生產力,而且好些制度都是保護有權勢和富有的階級。如果根據這些說法推論,那麼只要能夠把某些制度改革和廢除,農民就可以有效地耕種他們的土地,同時他們的真實所得也會跟著增加。在本文中我想提供一個不同的觀點。我認為農村制度對中國近的農業的發展並無多大影响;農村進步的推動力是新的農業技術和農村基本投資的增加,而且兩者都必須來自農村經濟之外。為了攷驗這個假定,我曾就1900年和1940年大陸和台灣的土地繼承權農、土地所有權等制度作一比較。說明這些制度的材料是得自日人在台灣、東北、華北、華東等地所收集的農村調查資料。比較之後所得的結論是大陸和台灣兩個地區的農村制度非常相近。接著我進而比較同時期兩個地區農業生產的成長,結果顯示台灣的農業發展比大陸來得迅速。在1920年和1940年間台灣的農業生產平均每年約增加4%,但是從城市和農村的人口成長以及出口趨勢推斷,中國大陸最是增加串最多每年不過在1.5%和2%之間。這是由於台灣農業加速發展的基礎已經奠立,然而政府在大陸對於革新農村組濟所作的努力卻為戰爭所打斷。由於農業推廣機構的作用,新的農業技術如改良的品種和肥料等在台灣獲得大眾採用。同時,新式運輸的投資、衛生設備的改善、和灌溉系統的擴張,使農民得以將更大部分的農產投入市場,然而在中國大陸,這些技術和設施從來沒有像在台灣那樣推廣過。因此,如果兩個地區的農村制度相同,如台灣農業因技術創新而增加,大陸因缺乏類似的發展而落後,那麼農村制度對於農業發展的影响必然很微小。固然,兩個地區農業成長的差異可能由另一個與農村制度的機能直接關聯的因素所造成;但是農業調查資料中並沒有顯示這樣一個因素的存在,所以這個假設不大可能成立。農村制度雖然很可能影响新的技術在台灣被採用和推廣的情(這個問題有待進一步的研究),可是這並不是爭論的焦點。本文所作比較經濟史的嘗試,目的在於說明農村制度並沒有阻碍中國大陸農業的發展。同時,本文要充份證明,對於維持傳統農業的技術水準和經營效率,這些制度還負起了極大的任務。中國所真正缺乏而又極為需要的是一個改造與傳播農業技術的全國性機構。此外,在政治和社會不安定的情況下,中央與地方政府都無法去作改善農村基本設施的投資。在台灣,這些新的技術與設施對於1910年以後農業的顯著進步有著莫大的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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