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復式正義自1970年代開始在加拿大實施後,逐漸為許多國家引進施用。而在其間,各非政府組織與宗教團體除一直積極促進修復式正義的價值外,更藉由參與監獄事工、受刑人矯治、以及關懷受害者的管道,來推動相關理念的落實,諸如:協助加害者與受害者及其家庭成員的會面、通信,以及調解雙方當事人庭外和解,或藉由勸導器官捐贈。惟上述種種作法,在社會中常引發相關爭議,庭外和解、器官捐贈的倫理與法律尺度的拿捏,鼓勵加害者及受害者會面、通信的過程,乃至於當事人是否願意道歉或原諒,均需更為細緻地探究其操作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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