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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期刊

論大學自治與憲法制度性保障

摘要


我國憲法第十一條講學自由之意涵,學界與實務界之通說,將其擴充至等同於學術自由。而講學自由之內容,於大學教育領域,包含研究自由、教學自由、學習自由與大學自治。司法院大法官對於制度性保障概念,至今於解釋文、理由書及個別大法官之意見書中,已有相當豐富及精闢的論述,足見在釋憲實務上,制度性保障作為違憲審查基準之一憲法原則,如同其他違憲審查原則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信賴保護原則等,應已確立。是以大法官關於講學自由與大學自治,於第380、450與563號等三號解釋,亦以所謂「制度性保障」概念作為主要論據。若主管機關適用大學法第9條第1項時,以憲法有關大學之國家監督權限規定為據,以較高道德標準的檢視為由,而不為任命公立大學經由遴選程序選出而提報之校長人選,則除非其遴選程序或結果有重大明顯瑕疵,否則主管機關對大學法第9條第1項之解釋適用,從制度性保障角度,即構成侵害大學自治之保障核心,為適用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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