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十六大」報告中指出:「不堅決懲治腐敗,黨的執政地位就有可能喪失的危險,黨可能走向自我毀滅。」而要有效地遏制和減少腐敗現象,最具關鍵性和治本性的措施,就是要建立行之有效的監督制約機制。在許多國家,建立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制度,被視為加強行政管理公開性的一項重要舉措。通過在一定範圍內公開公職人員的個人財產,一方面可以防止其利用職權牟取不正當的利益,另一方面有利於促進公職人員道德水準的自覺提高。中共於1995年雖在反貪政策上也注入了陽光法,但從文件的規定與韓國的財產申報制度相比較,不難發現尚有待進一步完善。本文透過韓國財產申報制度之介紹,突顯出中共反腐機制仍有相當改善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