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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學位論文

第三方支付機構與買賣雙方之信用仲介民事法律關係研究

Civil Legal Relations between the Third-Party Payment Institution as an Escrow Agent and the Parties of Sale of Goods

指導教授 : 詹森林

摘要


關於第三方支付相關議題,兩岸既有研究大多著眼於經濟法或金融法領域之「監管」難題,且以立法論層面之探討為主,實對兩岸第三方支付專法之出台有相當積極之作用;而在民法領域,學者則較多關注消費者保護之議題,就第三方支付機構與實體交易雙方間形成之民事法律關係,則簡短帶過,專以契約法為觀察視角之研究更是少之又少。惟第三方支付(尤其是信用仲介服務)並非B2C(Business-to- Customer)或C2C(Customer-to-Customer) 之「專利」,它還能有效化解電子交易中之信用危機,發展勢頭良好,不排除未來逐漸在大額支付領域推廣之可能。因此,本文認為,從契約法角度對第三方支付機構在信用仲介服務中與實體交易雙方間形成之民事法律關係做一個全面梳理,應具一定之研究價值;同時本文將回歸現行民法體系,從解釋論層面給三方當事人間之法律關係作出定性,以期對未來之研究或實務有所助益。 本文共分為五章,第一章為緒論,除闡述研究背景與動機外,並將本文之研究範圍予以適度限縮,亦即,將實體交易雙方間之基礎契約關係限於買賣契約,同時將第三方支付機構之角色定位於信用仲介,進而探討三方間之法律關係。在研究方法上,則選取民眾最為熟悉亦最為典型之「支付寶」為樣本,並圍繞研究主題借鏡歐美先進立法及相關實務見解,進行比較研究。 第二章將先對本文之研究對象進行概述式之介紹,包括第三方支付相關概念之釐清、第三方支付機構之類型化區分、第三方支付信用仲介服務之流程、第三方支付信用仲介服務之制度淵源escrow,以及兩岸在不動產交易領域對escrow 制度之移植。撰寫本文之難處,在於相關問題之探討分散而精簡,且多有重複,部分表述較為模糊,已如前述;加之可供研究之實務案例又極為有限(事實上,第三方支付信用仲介服務以及電子商務網站或部分第三方支付機構自建之交易糾紛解決機制,就目前觀察,已經內部消化了絕大多數交易糾紛),故本文不得不另闢蹊徑,追溯第三方支付信用仲介交易態樣之源起——escrow,乃至escrow 在兩岸完成本土化後之成果,探尋其實務操作及司法實踐背後之原理,希望能為第三方支付相關議題提供一定之參考,以補實本文之撰述。 「代收轉付」與「預付儲值」構成當前第三方支付機構之基礎業務,前者以實體交易為基礎,後者則為實體交易之預備,二者形成之契約關係以及圍繞「金錢」展開之相關爭議問題均有所不同,故本文將在第三章與第四章分別討論之。其中,第三方支付信用仲介服務之精神內核集中體現於「代收轉付」業務中,由此該部分將借鑒escrow 制度,分析代收轉付資金的風險分配問題,並確立其獨特之風險移轉時點。「預付儲值」部分,則直接涉及第三方支付機構與其用戶間之法律關係,其爭議之大曾使第三方支付機構長期處於法律上之「灰色地帶」。在兩岸相繼立法後,由於兩岸專法對於用戶資金的所有權歸屬採不同做法,導致第三方支付機構與其用戶在契約法上之關係亦有差異。對此,第四章將從債法和物權法兩個視角,就兩岸現行法(以第三方支付專法為主)進行比較研究;另就第三人竊取資金這一常見情形,結合實務上之判決,檢視第三方支付機構提供之定型化契約的適法性,同時根據外國法上之經驗,探索更有利於用戶之救濟途徑乃至立法選擇。 第五章結論部分,即綜合「代收轉付」與「預付儲值」兩部分之論述,簡要梳理第三方支付機構與買賣雙方間之信用仲介民事法律關係。最後,就各方矚目之用戶資金部分,本文還將附帶探討其巨額利息之分配及運用問題。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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