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研究目的在探討全民健康保險中,關於保險人、保險對象及保險醫事服務機構間之三方法律關係,即保險人與保險對象間之保險關係、保險人與保險醫事服務機構間之特約關係及保險對象與保險醫事服務機構間之醫療關係。而本文之研究方法主要係採取文獻分析法,即先透過對於全民健康保險三方法律關係相關之文獻的閱讀後,試圖掌握當前學說見解對於該三方法律關係之看法,並回顧既有實務見解,掌握其論理結構,然後將上述學說與實務見解放置在當前法律規定之脈絡下進行解釋,並適時回顧立法之緣由,以釐清可能的解釋方向,而試圖提出本文之論證。此外,本文之研究重心雖在於全民健康保險之法律關係,惟全民健康保險為社會福利制度下之社會保險,為釐清自由主義國家是否有存在此種社會福利制度之正當性,及該等制度必要之內涵為何,故本文在文獻之閱讀上,探討之主題及於社會國及社會保險制度之相關內容,並與我國憲法之內涵與精神為探討比較。 保險關係在學說上有私法契約說、行政契約說、行政處分說及公法上法定債之關係說等見解,本文認為應以行政處分說之見解為可採。而特約關係在學說上則分別有私法契約說、行政處分說及行政契約說等見解,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33號解釋作成後,多數說採行政契約說之見解,本文於對特約關係進行分析後亦採行政契約說之見解。至於保險對象與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在全民健保制度下之醫療關係,學說上有公法上債務履行輔助人說、公私並行的法律關係說及私法關係說等見解,本文認為醫療關係並不因全民健保而發生法律性質上之質變而仍為純粹之私法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