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為提升大學之競爭力,有關公立大學法人化之制度,不只數十年來為大學法修法之重要論點,且目前仍受學界及教育部關注。公立大學在現行制度之自主性如何?法人化制度對於大學自治是否有強化作用?乃就現況及法人化制度,比較其對大學自主性影響進行探討。 先以目前公立大學所具有之自治事項及非自治事項,分別探討其自主性之強弱,以及監督方式。次借鏡外國法制,以日本及德國大學制度進行研析,作為我國制度方向的參考。又為瞭解公法人制度設計,是否能提升大學效能,分別就核心自治事項及非核心自治事項,分別加以探討。最後比較法人化之前後對於大學自主性之影響,以提出因應之對策。 現階段在公立大學法人化前,建議修正大學法以法規鬆綁擴大大學自治範圍之甲案,採取下列加強保障大學自治權措施:賦予自治規章訂定權、賦予有限度之人事自主權、賦予財務自主權、設置大學諮詢監督委員會、減縮主管機關監督範圍、賦予訴訟權。 將來公立大學如採法人化之乙案,應制定特別法,使大學不致淪為脫韁野馬,建議制定國立大學法人法並包括下列配套措施:明定大學法人之任務、大學校長對外代表大學、成立營運諮詢監督委員會、導入外部績效評鑑、新進職員應適用勞動基準法等、教師退休撫卹制度之延續、基本營運費用之補助及專案補助制度、國立大學管理之國有不動產仍宜維持國有、保留主管機關必要之監督制度、租稅優惠規定應加以明定。 甲案維持目前公立大學之政府教育機構之法律地位,但修正大學法進行法規鬆綁,其變動相對較少,僅需逐一檢討相關法規進行包裹式修正即可。反之,如採取乙案法人化,另行建構一個新的制度,則除必須制定特別法亦即國立大學法人法之外,另亦必須對於現狀人員及財務管理進行調整規定,較為複雜。但可畢其功於一役,進行全盤改革。 不論採取甲案或乙案,均應強化大學的競爭力與效能,保持經營運作之彈性。但國家仍應保持適當程度的監督權,以確保大學任務的達成及義務的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