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醫療過失的實務判決中,經常出現縱使及時診療亦難以迴避死亡結果的論述,這種以假設性因果流程檢驗結果是否可以迴避的見解,學說上多稱之為結果迴避可能性理論。而在我國實務上,適用本理論的立場可謂搖擺不定。本文認為這是因為結果迴避可能性於客觀構成要件中的理論基礎不清,導致判斷標準不夠明確,使得判斷上面產生恣意。本文嘗試去檢驗各種結果迴避可能性的替代理論,但不論是風險升高理論、以存活率基準的理論等,可能擴張處罰的態勢都難以說服本文適用。因此,透過結果迴避可能性理論的理論基礎的再確定,以及重新建構一個假設性因果流程以判斷注意義務是否無效的假設容許風險理論,是本文認為得以具體、明確適用結果迴避可能性理論的新方向。但縱使如此,該理論係於新過失犯理論中討論,在無法提出為何要區分故意犯與過失犯架構的前提下,本文認為此理論以判斷客觀注意義務是否為有效的理論基礎,並無法於故意犯與過失犯中一體適用,但是在不作為犯仍然得以適用此一理論,並且於替代行為的選擇上稍微修正為作為義務下的範圍內,而非容許風險,藉此擺脫新過失犯理論的影子。至於在作為犯的部分,則是回歸相當因果關係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