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的部分擬介紹日本可罰違法性理論之發展,從其本身的定義、理論特色、思想背景,以及相關運用的領域類型等均加以論述,其後,並詳為整理可罰違法性理論當中兩大巨擘─佐伯千仞、藤木英雄兩位學者的學說,加以比較分析。最後,則詳盡描述可罰違法性理論在日本實務的黃金時代,也就是影響昭和四○年代深遠的合憲性解釋類型。 而在第三章當中,則交代了日本可罰違法性理論的現況。首先,開始分析目前日本實務的消極態度,從昭和四○年代末期開始的逆轉,面對如此巨大的轉變,日本學界除了嚴加批判之外,也積極地去重新架構可罰違法性理論,想要去建立起一套可操作的明確標準。最後,並針對我國是否有引進可罰違法性理論之必要,就目前社會現況與學說上的質疑進行相關討論。 至於第四章的部分,在確認了集遊法第二十九條具有高度違憲可能之後,進一步觀察實務上適用的狀況,雖然民國八十八年以後法院已意識到該條可能產生的問題,因此,本文擬以可罰違法性之「合憲解釋類型」予以處理,納入美國「明顯而立即之危險」理論,必須該當行為具有明顯而立即之危險時,才能對之加以刑事處罰,藉此努力去限制該條適用之範圍。 最後在第五章的地方,則是去討論可罰違法性當中的大宗類型,也就是「相對輕微型」,此處以配偶抓姦竊錄的案件為例。因此,對於一方配偶懷疑他方外遇時,以竊錄的方式去刺探對方隱私之行為,是否具有刑法上之違法性而必須加以處罰時,本文乃以第三章中所得之標準逐一加以檢視,嘗試以可罰違法性理論去解決實務上判決兩難的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