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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學位論文

中國大陸台商企業職工社會保險制度之研究—以深圳台商為例

A research on Taiwan trader corporation staff and workers of social insurance system in China -The case of Taiwan trader corporation in shenzhen-

指導教授 : 詹火生

摘要


中國大陸在1978年經濟改革開放後,代表以往主要負責生產的國有企業不再獨大,各種形式企業紛紛成為中國經濟成長的助手。以往國營企業成為福利的唯一供應者自然不稀奇,但在經濟改革開放後,社會保險模式必然作調整來保障其他形式企業的職工。本研究以台商企業職工為主,探討社會保險制度變革後,中國大陸針對社會保險制度部分所做的變革,如何影響到台商企業營運成本。而現今的社會保險制度,是否會對台商企業帶來更大成本的衝擊。因此以深圳台商企業為對象,檢視社會保險法令的改變對台商企業帶來的是利還是弊。 故本研究主要目的在於:一、經濟改革後,現行中國大陸台商企業職工社會保險制度概況介紹。二、透過深圳台商訪談檢視深圳現行所實行的社會保險制度對當地台商影響。透過對於整個中國大陸現行台商企業社會保險的研究及訪談對象的結論,共可分為三大部分:一、中國大陸中央對於現行台商企業社會保險規定概況;二、現行深圳台商企業社會保險規定概況;三、台商企業對於社會保險的看法。 現行規定的台商企業社會保險,因為超高費率的設計,使企業承擔大部分的費率。即便社會保險繳費基數費率每年隨著經濟發展,企業負擔的比例逐漸下降,但整體而言,台商企業目前仍需負擔25%~30%左右的總保費。而深圳社會保險制度的發展,卻發展一套有別於中央的特殊模式。如養老保險改以最低工資為繳費基數,醫療保險新增加勞務工醫療保險以符合深圳特殊的經濟發展模式。整體而言,深圳台商面對高費率的社會保險,認為未來若加強徵繳力度,勞動力成本勢必增加。對於台幹十一新制的實行,也認為對台幹無實質幫助。不過深圳台商企業肯定深圳市對於社會保險制度的變革方向,也希望未來制度能朝向「立法從寬,執法從嚴」,廣納各方意見及反映實際情況下修訂。朝向勞方、資方及政府三方共贏的局面。 透過對於整個中國大陸現行台商企業社會保險的研究及訪談對象的結論,共可分為三大部分:一、中國大陸中央對於現行台商企業社會保險規定概況;二、現行深圳台商企業社會保險規定概況;三、台商企業對於社會保險的看法。 現行規定的台商企業社會保險,因為超高費率的設計,使企業承擔大部分的費率。即便企業費率每年隨著經濟發展,企業負擔的比例逐漸下降,但台商企業目前仍需要負擔30%左右的總保費。而深圳社會保險制度的發展,卻發展一套有別於中央的特殊模式。如養老保險改以最低工資為繳費基數,醫療保險新增加勞務工醫療保險以符合深圳特殊的經濟發展模式。整體而言,深圳台商面對高費率的社會保險,認為未來若加強徵繳力度,勞動力成本勢必增加。對於台幹十一新制的實行,也認為對台幹無實質幫助。不過深圳台商企業肯定深圳市對於社會保險制度的變革方向,也希望未來制度能朝向「立法從寬,執法從嚴」,廣納各方意見及反映實際情況下修訂。朝向勞方、資方及政府三方共贏的局面。

參考文獻


蕭新永,2005,<台商如何因應大陸就業新規定的衝擊>,台商張老師月刊,第90期。
高長、史惠慈、季聲國、藍科正、林秋萍、陳威如,1995b,<台商在大陸投資製造業勞資關係之調查研究>,台北:中華經濟研究院。
參考文獻
一、中文書籍
王全興,1999,<勞動法>, 北京:法律出版社。

被引用紀錄


熊彥翔(2012)。全球化下的跨國勞動:兩岸交流過程中台籍移工勞工保險權益之研究〔碩士論文,國立臺灣大學〕。華藝線上圖書館。https://doi.org/10.6342/NTU.2012.01010
陳文娟(2009)。中共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之研究〔碩士論文,國立臺灣大學〕。華藝線上圖書館。https://doi.org/10.6342/NTU.2009.1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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