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訴訟遲延,過去我們總是訴諸於立法形成自由和司法自治,也許現在我們可以用一種新思維去面對這個問題,而刑事被告請求適時審判的權利正是一個這樣的思維。事實上這種思維早已經是一種普世人權價值,未來也必然成為我國憲法第十六條訴訟權的內容,因此更重要的是未來我們如何去落實這種新思維。比較法上對於刑事被告請求適時審判的權利,提出了很多種的解決方案,例如量刑解決方案、國家賠償解決方案、訴訟障礙解決方案,以及程序加速抗告解決方案。對此,本文認為最好的方案應該是國家賠償和程序加速抗告併行,不過這個方案仍然必須等待立法機關修法完成之後才可能實現,因此在修法前,量刑解決方案仍然是一個實務上必須立即採行的做法。另外,極端的情形下,也就是訴訟遲延對於被告的防禦造成不可彌補的侵害的情形,那麼訴訟障礙也是可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