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文以學科與教育體制為觀察核心,透過法學知識繼受移植的脈絡,探討作為知識生產與再製體系的法學教育,在百年來台灣的歷史發展與演變。藉由法學教育之制度史考察,本文嘗試分析這套外來知識體系,如何透過外來新學制的支撐,制度性地逐步建構出今日台灣法學的風貌。 由於台灣歷史發展之特殊性,首先,本文依序探討台灣法學發展的兩大淵源:戰前日本帝國法學與民國時期中國法學,以及延續兩脈發展之戰後台灣法學發展經驗。其次,本文觀察外來法學的傳遞與變革,如何在知識系統轉譯移植的深層影響下,受到既有觀念框架的制約。在國家權力機制掌控下,經由高教體制、學科體制、官制、考用制度與專門職業認證制度等複雜的制度建設而轉化推移,發展出不同於繼受母國的脈絡。 本文認為,即使台灣法學學科與教育體制所傳授的知識元素,已經全盤西化,然而,對於「什麼是法學」這類有關法學學科定位與知識功能的看法,乃至於法學教育培育人才之目標,卻未一併西化,而是在傳譯、表述的過程中,被傳統重新詮釋與界定,展現出迥異於繼受母國的特殊性。相應於傳統知識體系對法律的看法,法學之功能,被與司法緊密連結,持續鎖定在供應審判機關需求之司法部門內,司法面向以外的發展,相對顯得薄弱。台灣法學發展,除了所有學科必然具有的培養學者以供自我再製的基本目標外,明顯呈現出特重國家司法官僚需求之特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