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建構公平正義訴訟制度,以完成改造跨世紀現代司法制度之理想目標,司法院於民國八十八年七月六日至八日召開全國司法改革會議,經審、檢、辯、學代表及社會賢達熱烈參與研討,就刑事訴訟制度之改革達成「落實第一審為堅強之事實審」與「第二審採事後審查制」等共識。為了因應全國司法改革會議的決議,司法院已著手擬定刑事訴訟上訴審修正草案。本文嘗試由「被告憲法權利與憲法原則保障」之角度來探討第二審的制度設計,借鏡美國法上訴制度的經驗,探討未來我國上訴審建制應有之方向。 被告上訴權之部分。本文嘗試探討被告上訴權的權利性質是否為憲法權利。若被告之上訴權為憲法訴訟權保障之範圍,第二審制度的設計不得有害於被告之上訴權。在被告其他憲法權利(諸如平等權和憲法正當法律程序)的保障下,為了確保被告得以充分的行使其上訴權,法律也應賦予被告特別之保障。 檢察官上訴權之部分。依現行刑事訴訟法第三四四條規定,檢察官擁有極為廣泛的上訴權,即便第一審判決對檢察官並無不利,檢察官仍然可以為「被告利益」上訴。我國法在二00二年後,刑事訴訟法修正第一六三條,確立我國刑事訴訟改採當事人進行主義,揚棄舊日的職權主義後,整個刑事訴訟架構將徹底改變,檢察官極為廣泛的上訴權是否也應該因應修正,即有討論的必要。為了保障被告一事不再理憲法原則之權利,本文嘗試從一事不再理憲法原則的解釋出發,另外為了落實第一審審理與訴訟經濟的考量,對限制檢察官上訴權提出建議,並討論限制檢察官上訴權後,避免檢察官追訴犯罪之利益受到影響,一併討論檢察官抗告制度相關配套措施的建立。 第二審審審理之部分。我國現行第二審構造為覆審制,原審判決經當事人上訴之部分,第二審得完完全全的重新進行事實與法律審理。覆審制的缺點在於訴訟不經濟、導致當事人輕忽第一審審理、造成第二審案件量負擔過重等諸多弊病。為了達到金字塔型訴訟構造之目的,民國八十八年全國司法改革會決議,未來我國第二審將修正為事後審制,司法院修正草案將修正第二審為事後審制兼續審制,學者對第二審應採事後審制或事後審兼續審制,意見不一,並無共識。我國第二審究應採事後審制或事後審兼續審制?那種制度較適於達到落實堅強第一審之目的並可以保障被告權利?本文嘗試從憲法直接審理原則角度思考,建議我國上訴審構造應採行事後審制,並討論為事後審之第二審如何審查原審事實認定錯誤以及原審判決違背法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