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營建業經常有借用合法營造廠牌照,作為名義上之工程承造人,以符合營建管理法規之形式上要求,即所謂「借牌營運」。其中,在業者與稅捐稽徵機關之間所引發的稅捐爭訟,一直是「營業稅法」上爭議最大的問題之一。於「借牌營業」的情形下,始終環繞的一個問題是:當事人倘取自非實際交易對象所開立之憑證,得否用以扣抵其銷項稅額?(例如出借牌照者為借用牌照者所開立之憑證,得否作為借牌者之進項憑證,扣抵銷項稅額?)稽徵實務上採取否定的見解,遂引發後續憑證義務違反所課以之行為罰,和以之有虛報進項稅額的違章,並課以漏稅罰之問題。 其中之關鍵在於:就營建業「借牌營運」之交易相對人的認定,應採取實質歸屬的觀點?抑或是形式歸屬的觀點?基於以下討論,本文以為,倘「借牌營運」並未造成國家稅收的短少,即便「借牌」本身值得商榷,然國家正確之管制工具,亦應僅侷限在與營建業相關之管制規範,而非濫用稅捐工具。進一步言,為何借牌問題充斥不已,究竟其背後的成因為何?國家機關不應僅以形式上之合法性為已足,更應深入探究此一管制工具背後的實質妥當性為何,並檢討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