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2010年國際透明組織調查報告顯示,我國貪腐最嚴重的單位依序是警察、國會、政黨與私部門(並列第三)。凸顯政府在私部門反貪作為容有努力空間。私部門(廠商)對於採購案件行賄,公部門(公務員)收賄,除造成廠商商譽毀損、投資人財物重大損失外,若舞弊導致工程偷工減料,危害民眾財產、生命安全,更有損政府形象,影響至深且鉅。 公、私部門各行其政,如透過公、私部門協力,有共同目標,建立於互信基礎,建構公、私協力反貪腐機制,本研究主要目的在於探討公私協力反貪腐機制下,對多元利害關係人(Stakeholders)評估採行第三方機構辦理ISO 37001反賄賂管理機制認證之具體效益(Benefit)、風險(Risk)與成本或配套措施,經由分析考量推動該認證所需承擔風險、成本或配套措施,相對於預期效益即強化公、私部門採購作業內控,降低、減少採購舞弊、貪腐情事發生是否具可行性。 研究結果顯示公部門(政府)在推動第三方機構辦理ISO37001反賄賂管理機制認證時,要特別注意公開、透明與一致性,避免獨厚特定一家或數家第三方機構認證機構;此外,政府要明確訂定取得其認證獎勵制度,讓欲取得該認證之廠商有公開、透明資訊來判斷及評估獲取認證與否;而決定選擇不取得認證之廠商,自然無法投入公共工程,順勢間接汰換不具採購競標能力或不良廠商。政府主管機關可優先以巨額工程(新臺幣2億元以上)採購案件先行試辦,基於市場自由競爭機制,由私部門(廠商)自由選擇參加認證,由政府在推動該認證前3年,給予補助部分或全額認證費用,透過獎勵誘因,如取得投標資格、採購評選加分,免收押標金、保固證金,或政策性銀行優惠低率貸款等,同時輔以推動公部門員工法治教育及推展廠商企業誠信宣導,在雙管齊下,達成強化公、私部門採購作業內部控制,降低、減少公共工程採購弊案發生,提供政府主管相關機關在研擬公共工程採購反貪腐相關政策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