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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學位論文

「被遺忘權」之研究ー以台日對搜尋引擎業者之檢索結果刪除請求權為中心

The Right to be Forgotten— Focus on the right to require the operator of a search remove data from the list of results in Taiwan and Japan

指導教授 : 陳洸岳

摘要


「被遺忘權」乃現代科技發展背景下所引發之隱私權保障問題。蓋電磁紀錄設備之發達,個人資料可能因種種因素而被半永久式儲存於各種設備中,並有被近用之可能。此時個人資料之當事人若不欲其資料被保有或利用,得否向資料控制者請求刪除成為問題。此一資訊社會下之個人資料保障需求,於近年來特別反映在個人向搜尋引擎業者請求將留存於網路上之個人資料由檢索結果移除的爭議上。 指標性的案例如2014年歐洲法院所作出之《C-131/12案》,當事人向搜尋引擎業者Google請求刪除其過去因積欠社會保險而使不動產遭拍賣之公告網頁連結。而歐洲法院於該案判決中所肯認之個人資料刪除權被媒體及多數研究稱為「被遺忘權」。後續歐盟為加強網路時代下個人對其資料之控制權,於2016年所公布之資料保護一般規則(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 GDPR)中,賦予個人較過去歐盟1995年個人資料保護指令(Data Protection Directive)更為全面的資料刪除權,並稱此一權利為「被遺忘權」(Right to be forgotten)。我國近年亦有過去涉及中華職棒打假球案件之當事人,因不欲相關報導之網頁連結續存於搜尋結果頁面,而向搜尋引擎業者Google主張其有「被遺忘權」、請求刪除。該案第二審之台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字第1160號判決並表示「被遺忘權」為我國隱私權保障之範圍。 由此可知,科技與網路發達背景下的隱私權保障需求,透過檢索結果刪除請求的案件被彰顯,並發展、使用「被遺忘權」之概念。惟此發源於歐盟法之概念,其內涵、對我國隱私權保障制度的影響為何,以及在具體個案上之適用標準均成為問題。目前我國法之研究以前述歐洲法院之判決及後續的資料保護一般規則之規範為主要比較對象,並多以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為實定法基礎,但並未提出具體之判斷準則,亦尚未見有對實務判決之評析。相對地,與我國相鄰之日本,目前於檢索結果刪除請求的案例數量上,已有一定之積累,實務與學說上對於搜尋引擎業者之責任、判斷標準之擇採與考量因素之闡釋均有意見的提出。因此本文考察日本之實務與學說對於「被遺忘權」之議論,尤以向搜尋引擎業者請求刪除檢索結果之案例為主要探討對象,以期透過此一研究檢視目前隱私權保障之範圍,為我國未來在處理網路個人資料之保護爭議時,提供更加完善之建議。

並列摘要


本論文以中文書寫,作者無提供英文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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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參考文獻
壹、中文文獻(依姓氏筆劃排列)
一、書籍
1. 王澤鑑,人格權法,自版,2015年8月。
2. 王澤鑑,侵權行為,自版,2013年2月。

延伸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