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締約的過程中,或者意思表示形成的階段上,對於會影響締約決定或意思表示的重要事實,如果我們並不知情或者對其有錯誤的想像,然而仍必須受到契約或意思表示的拘束時,是否符合契約的實質正義或者意思決定自由能否充分獲得實踐?傳統上,基於私法自治原則或者一般的風險分配原則,每個人都是自己機會的創造者,對於任何會影響該締約決定或意思表示的事實皆應由自己獲取資訊得知或者矯正自己錯誤的認知。在過去農業時代,社會上的交易型態單純,人與人間資訊獲取的能力或許相差無幾,然而現代經濟社會已呈現高度專業分工、且交易型態亦趨複雜,人與人間對於資訊的獲取能力有了嚴重的不平衡,產生所謂資訊不對稱之問題,這對於民事法制度中強調保障當事人的締約決定自由即產生了嚴重的威脅,且從經濟學上的角度觀之,因為資訊的不對稱而做成的交易亦會引發市場失靈,進而使整體社會福祉下降。因此,當事人間若由於資訊上的不對稱,而無法獲取資訊而知悉會影響締約決定或意思表示的重要事實或者矯正自己錯誤的認知時,基於保障當事人的意思決定、締約自由,或矯正市場失靈的問題,各國法制發展上皆出現了如何建立「前契約資訊義務」此一重要之問題。 前契約資訊義務大致上可分成兩部分,第一是真實完整的資訊提供義務,亦即告知者提供的資訊內容必須是正確、完整的;第二是資訊揭露義務,此涉及資訊的風險分配,亦即告知者在何種條件下須向對方揭露何種的資訊內容,才足以使實質的契約自由獲得確保,此為前契約資訊義務最複雜的一部份。普通法系與大陸法系就此發展出不同的規範體系,普通法系上係以不實陳述法則統一解決第一部份的前契約資訊義務問題,而第二部分之資訊義務問題,英國法與美國法各發展出不同之解決之道;而德國法係以締約上過失理論統一處理前契約資訊義務問題,並透過類型化的分類方式,建構個別義務的具體內容,並分成為真實義務與說明義務。不過,縱使各法系對此問題的規範方法不盡相同,然而結論上都對前契約資訊義務產生的問題提供了完整的保護。本論文即是想就此問題,在我國法上探求是否已有完善的救濟體系,可以解決基於前契約資訊義務所衍生之問題,而能對於實質的契約自由提供完善的保護,又若該保護仍有缺漏,應如何解決亦是本論文關注的焦點。另外,前契約資訊義務在個別交易中如何實踐及會產生何種問題,本論文亦會論及,尤其是常見的不動產交易領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