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縣南區BOO垃圾焚化廠,為行政院於八十五年三月核定「鼓勵公民營機構興建營運垃圾資源回收(焚化)廠推動方案」下,環保署核定第一期示範興辦計畫之八座廠中規模最大者(日處理垃圾量1200公噸);亦為全國十五座依民有民營方式興建營運廠中,目前進度最順暢、快速,唯一已達試運轉階段者。故對本個案與分析評估,之於BOO模式運用於垃圾焚化廠公共工程建設可行性研究,應頗具指標性功能與價值。本研究冀欲透過對桃園縣南區焚化廠個案執行結果(outcome)與影響(compact)作政策評估,以探究以下問題: 一、以BOO方式辦理垃圾焚化廠環保基礎公共工程之可行性及其影響; 二、民有民營廠投資興建營運成功之關鍵要素; 三、未來民營化方式辦理垃圾焚化廠公共工程之應改進與發展方向。 主要透過文獻探討法與個案分析法進行本項評估研究。評估標準則綜合政策評估之一般標準(效能性、效率性、充分性、公正性、回應性、適當性),及標的個案計畫目標、問題解決程度等,制定以下評估標準結構,以為評量可行性及政策計畫成敗之準據: 一、計畫目標之達成度(效能性、回應性)。本研究標的計畫:「桃園縣南區BOO垃圾焚化廠」的目標概有: (一)於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底前完成一座垃圾焚化廠營運,以解決縣境內每日1200公噸垃圾處理問題。 (二)以民間企業的資源與彈性,較能有效化解民眾之疑慮與抗爭,以期在無抗爭情況下,順利建廠營運,達成政府、民眾、業者三贏之目標。 二、問題解決之程度(充分性)。本研究標的計畫欲解決或滿足以下問題: (一)桃園縣歷經六年無法取得建廠用地; (二)財政困難下,冀以民間資金資源解決迫切性需求之垃圾焚化廠興設; (三)過往經驗公設建廠期程約需四到六年,時間冗長,期以民間效率快速興設取得焚化爐,解決垃圾處理燃眉之急; (四)公共工程經費偏高,又常追加預算問題; (五)公務系統內人力、技術、工程專業不足問題; (六)本廠興設是否會衍生其他問題。 三、桃園南區BOO焚化廠興建營運之效能、效益、影響分析比較(效率性、適當性、效率性): (一)建廠期程比較; (二)建廠成本比較; (三)建廠運轉性能比較; (四)風險性比較; (五)人力負擔成本比較。 經研究之結論,概有:一、以BOO辦理公共工程應屬自行,且效能、效率均比公設者為佳。二、BOO方式辦理公共工程建設,將帶來可觀效益。三、未來應建構更完善的BOO等民營化法制和政策環境。四、政府垃圾提供保證量、土地取得與漲價問題、議會預算風險問題,非常有必要到為政策計畫預評之重要項目,並早謀對策。五、民間企業興辦速度極快,政府不能以「公設」方式之籌辦、施工期程籌措預算與籌辦配套措施,宜儘早進行。六、於民眾溝通之議題,宜引進中立第三者及理性模式等。惟本研究因「鼓勵公民營機構興營運垃圾焚化廠推動方案」之十五座廠中,僅本個案桃園南區BOO焚化廠已執行至試運轉階段,餘亦僅少數完成簽約,多數尚未標出,故個案之代表性及推論性受到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