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感測科技、連網技術、雲端運算技術的發展,物聯網的時代已悄然來臨。 物聯網(Internet of Things)技術,即在各種物品上裝置感測器,由感測器來蒐集特 定資訊後,透過網路讓使用者得以在遠端擷取相關資料或進行即時監測,藉此打 破時間、空間的限制,讓使用者的生活能更加安全與便利。由物聯網的介紹可知, 在物聯網的環境中,使用者身邊可能充滿了各種感測器,隨時蒐集使用者個人資 料,且使用者本身很可能並不了解自身的何種資訊正在被蒐集、被蒐集的資訊用 在何種用途之上,而有隱私權侵害的疑慮。因此,即有「自設計著手保護隱私」 之概念,試圖藉以提供對使用者隱私權更佳之保障。 本文欲採比較法的途徑,於概述物聯網技術、並介紹「自設計著手保護隱私」 概念之後,再以歐盟、美國近年來與此概念相呼應的立法趨勢與內容,佐證此一 概念在國際上所受到的認同與重視,最後介紹我國與此概念相類的機制,即「臺 灣個人資料保護與管理制度規範」,試圖說明此一概念在我國亦已受到肯定,並 且有其適用的空間。本文欲強調的是,「臺灣個人資料保護與管理制度規範」僅 為企業對個人資料保護法進行法規遵循時之參考,規範中其他將「自設計著手保 護隱私」概念具體化的部分,並不具拘束力;然,當進入物聯網的環境後,這些 規範若仍僅為參考之用,則可能對使用者隱私權的保護有所不足。 因此,本文認為,有將「自設計著手保護隱私」概念法制化之必要。關於法 制化之內容,本文則認為,為避免造成企業過度的負擔,應以兩項措施為調和: 其一,可針對規範主體設定門檻,讓此概念的法制化,不致造成小規模企業發展 上的阻礙;其二,應可採漸進式之立法,優先將此概念中較重要的部分法制化, 包括「要求事業將個人資料管理人員之權責清楚劃分」、「採納隱私衝擊評估制度」、 「建立適當機制以便利當事人行使權利」、「要求建立適當機制以處理服務結束後 或業務終止後的個人資料檔案」四項,期能在物聯網的環境中,對使用者的隱私 權提供更佳的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