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論文是以第四次修憲後政治社會脈絡為背景,以憲法理論為基礎,在根據地方制度法、行政法等法理,並配合相關理論,探討修憲後地方自治層級轉變所產生的權限劃分問題,本研究分為四大部分。 (一)均權主義乃孫中山先生對地方自治所提出的重要主張,時至今日中央與地方權力分配問題依舊無法完全解決,主要癥結乃在於未曾真正落實均權制度之主張。在檢討如何落實均權制度之前,實有必要對國外權限劃分理論加以瞭解,截長補短有助於實際劃分運作。 (二)我國實行地我方自治的歷史與經驗比起先進國家尚短,檢討我國權限劃分的問題,實有必要了解其他先進國家的劃分模式,茲舉日本、英國、美國、德國四國分析之。 (三)處理權限劃分問題首先必須建立一套劃分爭議解決機制,以防劃分不明問題產生不知如何解決。茲從行政院的自治監督、行政訴訟、司法院解釋、立法院政治協商與修法四種可行的途徑加以探討。 (四)最後分析權限劃分爭議標的並尋求解決之道,爭議主要表現在委辦、自治事項與地方自治權自主性兩方面。如何更明確區別兩種事項,避免中央的制肘困擾地方自治庶務的推行以及如何健全劃分地方自治權,讓地方政府有更大的自主空間,一方面可以增強行政效率,另一方面可以落實地方自治;因此本研究期待能原則釐清權限劃分涉及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