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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學位論文

北朝隋唐恩赦制度的研究 --中古皇權的一個側面

The Study Of Amnesty In Medieval China:A.D.386-907

指導教授 : 邱添生 高明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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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拙稿試圖透過北朝隋唐恩赦制度的研究,分析中國中古皇權的性質,並且嘗試指出皇權是如何得以貫徹,帝王統治如何得以落實。 唐代律令對於皇帝大赦的規範頗為嚴密,舉凡大赦生效的時間、赦免的範圍、法定要求、不當得赦者、赦前斷罪不當的補救等,都有明文規範。大赦除了寬免罪犯以外,對於官人或賜爵、或加階,不過,最值得注意的是准予左降官「量移」。此外,唐代大赦經常放免民間債務,有時甚至連民間私人債務也一併免除。此一現象正是反映出民間的契約沒有獲得足夠的法律地位,個人權益受到皇帝率意的侵害。 君主降赦,無疑破壞法制,屬不合理措施,如今,將君主的恩赦納入律令規範,使君權有所約束,不致漫無節制,應視為不合理措施的合理化過程,可說是一大進步。可惜,皇權始終是最高、最後的,況且恩赦又是皇帝個人專屬的恩德,因此,終究無法將恩赦完全法制化。反而,皇帝後來不復依準律令,經常違法而赦。此外,唐代皇帝經常「錄囚」,錄囚之事固然代表人君重視刑獄,但其實亦反映君主干涉司法審判。而且,錄囚較諸大赦,更缺乏法定規範,皇帝可以更加隨心所欲的曲法施恩,顯示皇權進一步擴張。 自武后以降,恩赦已非單純皇帝的恩德,而是皇帝統治廣土眾民,貫徹皇權的必要手段。大赦的禮儀在公眾面前展示,一方面可以讓人民「看到」,另一方面,恩赦包含了免罪和恩賞,可以讓人民實質上「得到」人君雨露,「感到」浩蕩皇恩,從而才會「知道」皇帝要訴求的目的。職是之故,不僅吉禮和嘉禮等典禮,甚至國家重大政策,也是藉恩赦以廣被四方,下達萬民。故此,唐代君主不可不赦。但是,晚唐的恩赦似乎愈來愈難以落實,浩蕩皇恩漸成一紙空文。連赦令都無法貫徹,依附在赦令之上的政策,自然無從落實。唐代憑藉赦令以貫徹的皇權,不斷萎縮,對全國的統治愈來愈力不從心,大唐帝國遂土崩瓦解。 綜觀恩赦制度的發展,凡經三變。恩赦在遠古原為寬恕族內的犯罪,至春秋戰國時,轉變為君主的恩德,乃君主治國臨民的手段,此一變也。爰至漢代,赦既為人君施恩佈德的重要方式,故除了是對罪囚免刑以外,遂加上對官民的恩賜,此恩赦的再變。迨至唐代,恩赦除了是人君的恩德以外,武后之世,又藉恩赦作為貫徹政策的一種重要手段,赦之作用已溢出單純恩德的範疇,此恩赦之三變。

關鍵字

北朝 隋唐 恩赦 大赦 皇權 錄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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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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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引用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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