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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學位論文

鄉鎮市調解制度功能擴張可能性之研究

指導教授 : 林洲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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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鄉鎮市調解制度在我國行之已久,因其具備經濟性、便利性、隱密性及平 等性,故為廣大民眾所喜用。鄉鎮市之調解雖具有如上之優點,惟在實際推動 調解事務上,並非可任意推展,諸如調解委員會在制度上之定位、調解委員產 生之正當性基礎、調解經費預算之自主編列原則、調解秘書專職辦理調解之確 立及調解處所之統一與獨立設置,雖屢被提出改進之道,然因涉及到法制面之 修改與配套,暨司法院、法務部、內政部之動向,雖興革之聲迭起,然仍無疾 而終,影響調解品質,誠屬重大。 鄉鎮市調解制度,雖有消弭紛爭歧見、促進地方和諧、疏減訴訟案源及安 定社會秩序之功能,惟其受理調解之面向並非無界限可言,此依鄉鎮市調解條 例規定,僅為民事事件及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始有進行調解程序之可能性; 故此屬於民事損害賠償性質之國家賠償、涉及公共利益之民事身分事件、非告 訴乃論之刑事事件及其他雖純屬民事損賠性質,因特別法所規定不能由鄉鎮市 調解進行者,例如,耕地租佃爭議調解、採購履約爭議調解及醫療糾紛之調解, 均對調解之層面作限縮之規定,同時亦影響民眾多樣化選擇解決爭執之途徑。 全國有近400 個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每年受理調解成立之事件約有10 萬 件,可見此種制度在民眾面臨紛爭,採取此途尋求解決之意向;在不予受理之 聲請事件中,有多數純粹之民事賠償者、有犯罪事實輕微而情狀可憫之刑事非 告訴乃論之罪者、有著重於保護被害人之人格尊嚴者、或屬當事人雙方民事上 身分之解消事件者,均因受制於調解條例之規定,而無法充分利用鄉鎮市調解 之機制解決紛爭,該類情形在調解委員會受理聲請實務中屢見不鮮。且因民眾 就該類事件之爭議,雙方當事人均已達成共識,對何以不能進行調解程序而百 思不解,怨言迭生。準此,引起筆者之興趣,試圖就此等事件進行鄉鎮市調解 機制之可能性,提出拙見。俾期在無悖離公益、刑罰權之行使及兼顧私益之下, 使鄉鎮市調解之機制,能廣泛運作,充分發揮排紛疏難功用,以提昇調解效能。 本文雖以擴張鄉鎮市調解功能之可能性作為論文題目,然在論述功能擴張 之時,仍應說明調解制度之沿革、組織編制、任務型態與其他調解制度之關係。 故編排上以二個階段作為敘述之論據,前階段除就現行調解委員會之制度、運 作實況等作論述外,並提出淺見供為興革之建言。後階段則就現行調解實務迭 會面臨,且因法令之規定,而被排除受理聲請調解之國家賠償事件、離婚事件、 刑事非告訴乃論事件,論述其是否允許以鄉鎮市調解方式解決爭執之可能性, 俾使當事人在面對爭議之紛擾時,有多重選擇解決之途徑。亦就同為訴訟外解 決紛爭之其他行政調解,作為比較分析,以彰顯鄉鎮市調解制度之特色,而略 抒管見;期冀藉助適度之修法與配套,賦予鄉鎮市調解制度更為寬廣處理爭議 之空間,真正達到便民利民、共創和諧社會之佳境。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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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引用紀錄


蕭閔謙(2013)。鄉鎮市調解制度之研究—以道路交通事故調解為例〔碩士論文,國立中正大學〕。華藝線上圖書館。https://www.airitilibrary.com/Article/Detail?DocID=U0033-2110201613554094
戴熒怡(2015)。鄉鎮市調解制度之定位與未來展望〔碩士論文,國立中正大學〕。華藝線上圖書館。https://www.airitilibrary.com/Article/Detail?DocID=U0033-211020161403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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