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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學位論文

智慧財產專業法院之概述與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6條之探討-以專利事件為中心

指導教授 : 沈宗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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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摘要 建構二十一世紀的司法制度,於知識經濟時代,以有效解決知識經濟社會所產生的問題為要務。以知識產能為基礎所形成的專利、商標及著作權等無體財產權(即智慧財產權,以下統稱為「智財權」),其在性質上非但與傳統的財產權有所不同,在權利保護面向上亦更顯複雜。對於攸關高科技產業的競爭而言,往往需投資鉅額研發經費才能有所成果,最後還需藉由智財權的保護制度始能確保。 智財權案件因涉及高深專業技術,而一般法官只是法律專家,對於其他領域之專業知識往往較缺乏,故在我國現行司法制度下,智財權案件之審理經常延宕不決。目前,德、美、英、日、韓等國均設置專責審理智財權案件之法院並訂定相關審理程序,我國亦因應此潮流,於民國97年3月28日由總統公布「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及「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 私法關係與公法關係之爭訟在我國係分屬不同法院予以審判,私法事件由普通法院審判,公法事件由行政法院審判,在確定民事法院擁有審判權後,倘若民事訴訟訴訟標的之先決問題,可獨立作為行政訴訟之訴訟標的,民事法院就該行政處分是否無效或違法應如何處理?對該先決問題可否自為判斷?或須先行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另依行政爭訟程序就先決問題予以確定?又倘民事法院就先決問題自為判斷,有何拘束力可言?凡此等問題向來對我國審判實務造成困擾。 在民事訴訟中之專利事件,此種以行政處分作為先決問題判斷之重要性尤為明顯,在專利侵權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被告幾全以原告專利權有應撤銷或廢止之原因,故未侵害原告專利權作為答辯內容,就此先決問題如何處理,以符專業審判、紛爭一次解決、避免裁判矛盾等諸多要求,並使當事人獲得妥適即時之救濟,實影響人民使用訴訟制度之意願,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6條對於專利、商標事件行政處分先決問題之判斷已有所規定,惟上開條文規定能否順利解決爭議已久之問題,亦有值得探討之處。本文將以專利事件為中心,先觀察介紹美國、日本智慧財產專業法院之現況、專利權核准之法律性質,再以現行民事訴訟程序對專利權有應撤銷之原因,該行政處分作為先決問題判斷之處理方式,最後探討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6條之規定,用以尋求此類問題之解決方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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