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我國少年司法的立法沿革與外國少年司法理念的演變,可看出轉變的軌跡為,自工業革命社會型態轉型,以及資本主義的興起,導致社會階層開始分化之後,勞工權益漸受到青睞,國家開始推行福利政策,兒童及少年淪為童工之問題亦受到重視,隨著都市化後犯罪人口增加,監獄人口亦隨之增長,因犯罪者龍蛇雜處對少年所帶來的負面影響,少年犯罪者處遇問題開啟應建構少年獨立司法制度的理念。而少年法院的設置首先成功的在物理外觀上區隔少年犯罪事件與成人犯罪事件,為少年事件獨立處理機制廣開大門。 少年司法誕生之初,「保護」與「教育」的思潮滿溢,過去的應報思想受到攻擊,在此一時期建立以保護少年為旨的少年法制,儘管日後演變至嚴罰化的趨勢,然而此一保護優先的中心思想基本上較未受質疑,僅保護至何程度不斷產生爭議,立法政策無不在「教」與「罰」之間謀求平衡,如何在保護少年的主幹之下,避免保護的美意反使少年淪為政策底下的犧牲品,正當程序的導入即導入至何種程度,成為現今世界各國少年司法所面臨的難題。 我國現行少年法制區分以保護為主的少年保護案件與以懲罰為主的少年刑事案件,於民國八十六年修正之少年事件處理法,確立「以保護處分為優先,刑事處分為例外」之立法政策。其中少年刑事案件程序即成為,法律效果既非保護,審理程序亦非正當,而產生諸多疑慮的少年事件處理之場合,匯集了保護不周但也未給予程序保障的缺失。本文透過學說實務及修法過程之爭論,對現行立法政策提出質疑,檢討本法構成刑事案件之前提要件,以及於區分少年保護案件與少年刑事案件之下,本法所設計之程序轉換機制產生之疑慮。此外,再就於少年刑事案件程序中,有關正當法律程序保障相關問題如何運作,嘗試提出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