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所採代理孕母這個用語的概念內涵,限定於受他人委託僅提供子宮代為懷孕生子的類型,並不包含提供卵子與子宮的類型,兼論及代理孕母這個制度。透過我國民事法院關於代理孕母案例的判決,串起憲法與民法領域的問題,分別從憲法與民法的角度去開展,要探討憲法有哪些問題,民法有哪些問題,憲法的保障如何落實到民法及相關民事法的保障,以代理孕母為主軸,代理孕母憲法上的權利落實到民法上的權利。換言之,從縱向的垂直面,要檢視憲法作為最高的實定法規範,來審查限制基本權利的問題,及其效力如何進入到民法所規範的私人相互間私法關係;於橫向的水平面,要用代理孕母這個例子,找尋憲法與民法協力保障人民權益的交集──契約,凸顯民法上重視的觀點與憲法上重視的觀點之間的衝突,如何解決?例如:民法的代理孕母契約要遵守,卻又可以主張憲法上的自由,何者的權利保障較重要?應該如何避免過度侵害基本權利的問題。由代理孕母所涉及的憲法基本權利保障為出發,解析代理孕母契約中基本權利的第三人效力及衝突,透過基本權利的防禦權與國家對基本權利的保護義務功能,以比例原則檢驗人工生殖法禁止代理孕母之合憲性,從而由以上之討論所生之觀點,落實到民法上對於代理孕母契約,乃至於親子關係所可能要帶來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