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助理之建置已行之有年,漸有形成制度之趨勢,惟關於法官助理之權利義務,卻僅有聘用契約中之寥寥數款,其餘則散見於其他法令規章,於是觸動研究法官助理聘用契約之動機,除希望瞭解目前法官助理於聘用法律關係中之權利義務外,更期望能周全現在法官助理所欠缺之權益。 本篇論文共分為五章,第一章為緒論,旨在闡述本文之研究動機及背景,與研究之目的、方法及範圍,再說明研究架構。第二章之部分,即對法官助理聘用契約之法律關係予以建構,除說明法官助理聘用契約之法律關係如何成立及消滅外,更將法官助理聘用契約之性質予以定性,以作為訴訟救濟程序管轄之認定,同時簡要說明現行法官助理聘用契約之內容,及法規範如何規制、補充契約之內容。 第三章之部分,則係針對法官助理之權利、義務與責任為說明,並針對法官助理請求提敘、育嬰留職停薪所產生之爭議為探討,同時找出法官助理應限制執行律師業務及不得任意兼差之法理基礎。此外,以法官助理之工作內容為區分,論述是否有國家賠償責任。 第四章之部分,先說明法官助理之行政爭訟與公務員保障法制之關聯,再探討爭訟之類型,其中有關於解聘之救濟,於實務上尚無定見,另外競爭者訴訟下,原已錄取者之權益也須受到保障。而行政爭訟中,有無暫時權利保護之必要。最後,第五章關於結論之部分,則對於本文之重點加以歸納、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