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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學位論文

我國主管建築機關審查建築執照之國家賠償責任

指導教授 : 李仁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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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從建築法第一條明文規定「為實施建築管理,以維護公共安全、公共交通、公共衛生及增進市容觀瞻特制定本法。」及我國建築行政管制採「許可制」之體制架構下,可知人民對於建築物之興建必須依建築法向主管建築機關提出申請,經審查符合法制規定後,始得領取建築執照。且主管建築機關對於該申請建築物實施行政管理並非僅單純限制起造人之財產權法益,其背後所隱藏更含有重大「公共法益」之維護。 然在民國七十三年時,立法者考量建築行政管制之執照審查行政效率低及行政人力嚴重不足等諸多因素下,修法引進「行政與技術分立」制度,即所謂「專家簽證制度」,使我國建築行政管理對於建築執照之審查呈現重大變革,然在建築管理目的及建築許可制度未配合調整修正情形下,經九二一震災後之相關國家賠償案件陸續判決確定,在其判決書中可逐漸察覺出目前國內建築行政管理制度之癥結問題點,及建築法理規範目的與部分操作執行法規命令規定矛盾點,故本文將從主管建築機關審查建築執照角度切入,探討國內目前建築管理法制之爭點為何? 另建築物行政管理包括三界面,「建造執照審查」、「施工管理」及「使用執照審查」,其各階段行政管理程序在制度上各自代表不同目的及意義,且各階段行政管制關係緊密,如欲觀察目前國內建築行政管理制度問題,應從各行政管制界面作整體觀察,方能窺其全貌。故本文將分別從上開三界面行政管制程序角度切入,分別從法制規定層面(包括建築法立法沿革及說明、中央法規命令)、實務操作層面(各縣市地方政府執行狀況)、學說理論等角度作一理論法理分析探討,最後再以司法實務案例判決,「台北東星大樓」、「宏總17期生活公園住宅大樓」、「台中豐原聯合大市場大樓」「斗六市中山國寶二期、三期、漢記大樓及觀邸大樓」、台中縣「向陽永照大樓」等案例判決為範疇,探討檢視目前國內主管建築機關審查建築執照法律制度面問題,並於最後分別提出本文對於建築法及國家賠償法修法方向建議。

關鍵字

建築執照 國家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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