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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學位論文

銷售金融商品於投資人保護之再建構 ─以建立強弱不一的規範密度為中心

指導教授 : 楊宏暉 曾品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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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年來,隨著全球金融市場蓬勃發展,衍生性金融商品不斷推陳出新,變得更加國際化、複雜及高風險。在多數情況下,一般投資大眾並不具備了解金融商品結構及風險之專業知識能力,而需仰賴金融機構提供說明。金融機構因掌握金融商品之重要資訊,進而取得交易優勢。實務上多數金融商品不當推銷及銷售之糾紛,皆起因於金融機構從業人員為賺取佣金或達成業績,而介紹不適合客戶之 金融商品,造成投資人莫大之損失。 因金融消費特殊性,而金融機構對於投資人應具有的說明義務,對於銷售金融商品時,金融服務業者所應盡的資訊揭露程度、說明義務、適合性原則、建言義務及戒絕交易,此皆應足以使投資人能夠基於充分的資訊下,進而形成正確的判斷,避免未來理財盈虧的歸責與糾紛。由於金融商品種類繁多,風險度與複雜性亦各有不同,為了達成保護金融消費者之權益,增進金融消費者對市場之信心及促進金融市場健全發展,本文將探討金融服務業之相關權利與義務,進一步分析現行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之規定,最後,再重新建構一套保護投資人之體系,以健全金融商品交易之法制。

參考文獻


3. 王志誠,金融行銷之控制及法制變革: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之適用及解釋,萬國法律,第179期, 2011年10月。
8. 杜怡靜,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中關於金融業者行為規範─兼論對我國法之啟示,台北大學法學論叢,第64期,2007年12月。
31. 曾品傑,從當事人屬性看法律行為之規範─以網購業者標錯價事件為例,國立中正大學法學集刊,第32期,2011年1月。
38. 張冠群,金融商品銷售適合性原則之法制分析—兼論台灣金融服務法草案第三十一條及相關規定,高大法學論叢,第5期,2009年9月。
8. 李昕,論比例原則於民法上之運用,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民國101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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