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於2008年通過並發布《貿易法委員會擔保交易立法指南》,其建議的擔保權特徵近似於浮動擔保,但又比浮動擔保更具彈性,不問當事人的身分,均可成為擔保權的主體;擔保標的物亦不限於特定物,可以集合財產為擔保物;擔保物的範圍可擴張及於收益等;多樣化的公示制度,不侷限於登記手段,充分發揮財產擔保融資的功能。世界銀行對於我國取得貸款指標認為並無浮動擔保制度,因而影響投資環境的平等,在法制抉擇的政策上引進浮動擔保就有高度的研究價值。 本文第二章首先介紹浮動擔保於英國的起源和其後在美國的發展,以及浮動擔保與其他擔保權類型的比較。第三章專章整理《指南》建構的擔保權運作的理想狀態,針對擔保權的設定、公示方法、登記制度、優先權,以及擔保權的實行內容逐一討論。第四章則觀察我國現行動產擔保交易法對公示制度、當事人資格、擔保物種類和範圍以及擔保權人的優先受償次序狀況,點出《指南》背道而馳之處,進而提出擔保法制應如何操作始符合世界潮流。第五章就經建會(現國發會)委託輔仁大學團隊所作「建構現代化動產擔保交易法制」之研究報告提出的動產擔保交易法修正草案,檢視是否已契合《指南》的建議。第六章結論綜合全文之討論,提出本文的心得,以供我國將來修法與司法判決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