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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學位論文

我國宗教醫療財團法人房屋稅減免問題之探討-從憲法上納稅義務與稅法基本原則析論

指導教授 : 李仁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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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大多數國家之財產稅均為地方政府重要財政收入,用以支應公共財、興建地方基礎設施及提供地方福利與經濟發展等需要。但,中央政府為達成特定政策目標,又1以稅式支出方式將應徵之稅捐直接予以減免,致使稅基受侵蝕,進而造成稅款的流失。其中又以宗教醫療財團法人房屋稅之減免,除造成地方財政流失,又引起層出不窮之行政爭訟案件,耗費不少人力及財力。其減免歷程及爭議如下: 一、民國75年醫療法實施前,由內政部登記設立之「宗教附設醫院」 財政部64年解釋函-宗教附設醫院-係屬私立慈善救濟事業-准予免徵房屋稅-財政部92年表示-75年醫療法實施後宗教附設醫院依規定均須改制為醫療財團法人故變成單獨成立之財團法人-84年健保實施後已降低「慈善救濟」性質-補徵最近5年房屋稅 二、民國75年醫療法實施後,由衛生署核准設立之宗教醫療財團法人 宗教醫療財團法人-依醫療法設立之醫療財團法人係單獨成立之財團法人,非屬內政部登記設立之「宗教附設醫院」-課徵房屋稅 三、101年財政部與衛生署、內政部共同訂定「具宗教性質之醫療財團法人符合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2款業經立案之私立慈善救濟事業認定基準」 民國102年(含)以後-所有宗教醫療財團法人符合前揭基準-免徵房屋稅 因前述徵納雙方在法律條文認知上的差異,衍生眾多稅務上爭議及其後續層出不窮的行政訴訟問題,故本人葉文娟遂提出「我國宗教醫療財團法人房屋稅減免問題之探討-從憲法上納稅義務與稅法基本原則析論」一文,試圖就憲法秩序下之納稅義務、中央與地方財政劃分之建構、租稅基本原則,分析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2項第2款房屋稅減免之立法目的、構成要件及適法性,並以本文之房屋稅租稅減免爭訟案件判決作探討,分析其房屋稅免稅是否合理、公平,並建議相關部會應確立慈善救濟事業之主管機關、審認要件及訂定客觀合理的認定基準,及提出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2款應有的修法方向,期能使: 1.宗教醫療財團法人房屋稅減免爭訟案件依法有據,俾符合租稅法定主義。 2.宗教醫療財團法人房屋稅減免規定具合理性,俾符合租稅公平正義。 3.避免侵蝕地方稅稅基,增益庫收。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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