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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期刊

區段徵收開發完成後可建築用地專案讓售課題之探討

摘要


爾來區段徵收儼然已成爲公部門取得公共設施用地之最主要方式之一台南縣政府爲辦理台南科學工業園區特定區開發,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44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報經行政院以2003年8月乃日院台內字第0920043268號函專案核准公開徵選開發商,得標廠商自行籌措開發資金參與辦理區段徵收,並將開發後全部剩餘石建築土地讓售予廠商折抵開發總費用。據此,台南縣政府號稱全國首例,惟此一開發方式,近行政院以2008年4月10日院臺建字第0970012285號函同意內政部評估結果,以爾後不適合繼續辦理在案。究土地徵收條例第44條第一項第四款有關專案讓售之立法真意爲何?何以致行政院自失立場,最後得認同內政部避重就輕,企圖以「爾後不適合繼續辦理」作爲停損點,最高主管機關此一作爲實誠有可議。 本文藉由抵價地模式之區段徵收與專案讓售原委之論述,以南科特定區區段徵收開發案爲例,探討全案於區段徵收開發後將全部剩餘石建築土地讓售予廠商折抵開發總費用之關鍵所在。研究發現,行政院2003年8月乃日院台內字第0920043268號函儼然已違反法律之規定,顯見,政府於引進民間資源參與區段徵收之公、私部門合夥的開發模式時,卻疏於建構其應有之法制精神,致未能落實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之宗旨,值得深思。

關鍵字

區段徵收 抵價地 專案讓售

參考文獻


立法院公報。委員會紀錄。89(7)
內政部(1983)。地政十年叢書之三
立法院公報。院會紀錄。89(6)
鄭明安(2007)。台灣地區抵價地模式與整體聞發之分析。土地問題研究季刊。22,53。

被引用紀錄


李素蘭(2010)。台灣區段徵收制度之政經分析〔碩士論文,國立臺灣大學〕。華藝線上圖書館。https://doi.org/10.6342/NTU.2010.00164

延伸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