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利益是土地徵收的核心要件,而公益要件抽象難以界定,故應須在個案中仔細衡量徵收所得之公益與所失利益。惟我國授權徵收事業範圍過於寬廣,行政機關往往以經濟發展為理由徵收私有土地並交給另一私人使用,聲稱該事業促進經濟發展或增加稅收符合公共利益要件,故徵收行為一切合法,形成浮濫徵收之現象。為了阻止行政權力濫用徵收造成侵害弱勢人民財產權,並且讓司法有效發揮個案審查徵收案件公益要件之功能,必須立法排除產業園區等不符合土地徵收公益性之事業在徵收適格範圍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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