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與立法關係常是探討地方政府相關論題的重要途徑,然而受限於法令規定與以來的運作慣例,吾人常以對立觀點來解釋或調整兩者的關係。本文內容即是基於組織架構與功能發揮兩個思考層面,分別討論兩者在對立關係之外可能採行的不同組織架構模式與互動關係,並藉由相關理論與國外制度的論證,比較當前地方制度中關於行政與立法關係界定的限制,以提出可能的變革建議。本文主要結論為:一、對立關係僅是地方行政與立法關係的選擇之一而非全部;二、地方行政與立法關係應基於地方政府的整體利益,同時在考量組織內外在主觀影響力量與客觀條件限制下,進行彈性的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