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稅法通則」之主要目的在於提升地方財政的自主能力,並由地方因地制宜對所需之公共支出課徵支應的稅賦,以矯正地方凡事爭取中央補助的依賴心態、強化地方之財政努力與落實財政權責的釐清。「地方稅法通則」雖扮演著地方稅賦基本法的功能,但該法在公佈實施已將近三年之際,全國各地方政府卻僅有六案通過實施,故其政策執行的“可行性”(feasibility)確實應有更進一步檢討及評估之必要。本文透過M. L. Goggin等人(1990)所提出的第三代政策執行理論架構,以理論演繹方式對「地方稅法通則」的執行問題進行系統性的解析。按第三代政策執行理論架構分析發現,「地方稅法通則」的執行問題包括由上而下的整體財政結構與誘因問題,以及由下而上的地方政府執行能力問題。申言之,在中央-地方財政依賴的結構下,地方政府根本沒有租稅努力的誘因,復由於地方政府本身公共選擇相關因素的影響,其更加沒有意願開徵地方特別稅、臨時稅或附加稅等。此外,除宏觀結構的限制,當前地方政府亦欠缺政策細節落實的能力,在地方政府相關資源有限的情況下,一個有效的稅制規劃或政策傳送機制根本付之闕如,特別是在沒有先前成功經驗與回饋的狀況下,地方政府的不決策行為(nondecision-making)似乎也是預期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