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大會係代表全國國民行使修改憲法權限之唯一機關,民國八十八年九月,第三屆國民大會進行第五次修憲,通過〈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第四條、第九條及第十條修正條文,上該條文卻於八十九年三月二十四日為司法院以無記名投票為修憲重大程序瑕疵為由,以〈大法官議決釋字第四九九號解釋〉全部宣告無效,該號解釋更認為國民大會代表產生採附隨立法委員選舉之比例代表制方式、以及延長第三屆國民大會代表及第四屆立法委員任期之規定,牴觸自由民主之憲政序與基於國民主權原則之代議民主之正當性。 本文認為該號解釋涉及許多當代憲政運作的基本價值爭議,如:一部憲法是否應有不可更易的核心價值?在民主政治中,若修憲機關所為之行為,與多數人民意志相悖時如何補正?本文乃以民主正當性的概念為中心,民主政治、立憲主義與司法審查的三角關係為經緯,以〈第四九九號解釋〉為例,就上述問題,探討司法審查權行使之界限,而關於〈第四九九號解釋〉就國代選舉制度與中央民意代表任期延長的見解,則就比較政治經驗與政治學理提出不同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