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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期刊

從美國核准動物專利之影響評估動物專利之利與弊

摘要


美國專利法並未就發明之客體予以限制,惟生物技術之發明得否予以專利,郤迭有爭議,直至西元一九八○年Diamond v. Chakrabarty(有關微生物發明案件)中方予確定;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指出「……任何陽光下,由人類製成的物品皆可申請保護」([A]nything under the sun made by man),而不將發明限於無生命的領域。西元一九八七年,美國專利商標局公布:所有非自然產生之非人類的多細胞存活組織(包括動物等),均可爲專利保護客體。時隔一年,西元一九八八年,即出現首宗動物專利案例。 動物專利有其正而意義存在:對疾病藥物的研究(如癌症、愛滋病……等)有極大的助益-此可證諸於「哈佛老鼠」的發明。然而,無可避免地,其亦可衍生負面效應,致使美國部分人士及團體(如經濟學家,環境保護團體、動物保護團體等)極力反對;主要原因爲:一、造成經濟懸殊-准予動物專利將促使生物科技研究發明之業者大發利市(如:股票價格的飆漲);相對地,農民須負擔鉅額權利金,以便使用較先進的技術培育新品種。結果,拉長了原本已存在於二者間的經濟差距。二、違反環保理念-以人爲方式決定及淘汱動物品種,嚴吸違反自然界生態平衡。三、違反人道精神准予動物專利,無非鼓勵人們以各種動物從事各項實驗,嚴重違反人道精神。 美國係世界各國中首度給予動物專利的國家,其爭議迄今仍持續中;諸多因應而生的法案均無法順利通過,其現行法規又無法杜絕可能的爭議。我國是否開放動物專利自宜審慎評估。 生物科技是一國產業發展的必然趨勢,而利用DNA重組技術的動物發明又是現階段生物科技領域中的領先科技。基於專利制度係以提昇產業科技水準爲目的的前提下,在可預見的未來,我國亦將開放動物專利。惟,在促進人類健康的同時,亦須兼顧前揭動物專利弊端的因應之道。探討我國與美國科技環境和相關法規之差異,可知,我國從美國核准動物專利之影響評估動物專利之利與弊。 倘開放動物專利,除善加運用現行專利制度外,亦應即早另行研擬法案禁止不人道的研發,包括其過程暨結果。如此當能於我國核准動物專利之際,從容因應其可能衍生的疑慮。

被引用紀錄


沈宜禛(2013)。基因資訊權利性質之研究 人格權與財產權一元雙面結構〔碩士論文,國立中正大學〕。華藝線上圖書館。https://www.airitilibrary.com/Article/Detail?DocID=U0033-2110201613544391
顏崇衛(2014)。侵害專利權之民事責任〔碩士論文,國立中正大學〕。華藝線上圖書館。https://www.airitilibrary.com/Article/Detail?DocID=U0033-2110201614004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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