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懲罰性賠償金制度在最近十年來發生重大改變,不僅各州立法逐漸限縮懲罰性賠償金之運用,美國最高法院亦自一九八○年代中期以後開始積極介入該制度之運作。本文除介紹懲罰性賠償金在美國的最近發展趨勢外,並探討影響該制度發展的理由,即美國民事責任體系改革運動。該改革運動並非學術上之理論爭辯,而是利益團體欲達成自我目的引發之全面性社會運動。改革運動者以實證資料與驚人事例,企圖說服美國人民,懲罰性賠償金制度已到必須修正的地步。本文即在檢討該改革論之論點是否正確。藉由大量引用美國著名之相關實證研究結果及學說論述,本文否定改革論之觀點,而主張應繼續發揮懲罰性賠償金制度的功能。最後,本文重新檢討懲罰性賠償金制度在現代社會的必要性,並以美國實施該制度之經驗,檢討我國相關立法之得失,認爲我國在消費者保護法允許過失行爲得以請求懲罰性賠償金,固有可取,但對懲罰性賠償金之最高額加以限制,而無例外規定以允許高於三倍以上之賠償額度,對懲罰性賠償金制度功能之發揮,不無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