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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期刊

大法官的制度變革與司法院的憲法定位-從第四次憲法增修條文談起

摘要


一九九七年七月十八日,國民大會三讀通過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至第十一條,其中諸多條文對於我國憲政體制的面貌與走向,影響甚鉅,特別是第五條第一項至第三項有關大法官及司法院正、副院長的規定,其變革幅度頗大,例如使司法院正、副院長兼具大法官身分,並將大法官的人數、任期載入憲法,且增訂不得連任及大法官期中改任半數等規定。此番大法官制度的變革,對於大法官獨立釋憲的功能及經驗的傳承,固然有其正面意義,惟其中仍有若干模糊待解的地方,例如司法院正、副院長的任期及憲法定位的問題,誠有釐清與檢討的必要。有鑑於此,本文先就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解釋與適用問題,予以探析與澄清,並檢討此次修憲的利弊得失。其次,從憲政改革與司法體制的宏觀角度,論析此次修憲的可能效應與我國司法制度的未來走向。最後,則從憲法理論及政策觀點,提出若干想法,俾供參考。

被引用紀錄


林亞薇(2015)。憲法法院回應國會的司法策略: 臺灣與印尼的比較研究〔碩士論文,國立臺灣大學〕。華藝線上圖書館。https://doi.org/10.6342/NTU.2015.01039
陳憲裕(2008)。從政經變遷論司法院組織法之調整〔碩士論文,國立臺灣大學〕。華藝線上圖書館。https://doi.org/10.6342/NTU.2008.02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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