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以政黨於九七憲改過程中所扮演的角色與所發揮的影響力爲問題背景,以憲法學理爲論述基礎,首先嘗試建立政黨機制於民主憲政國家下的理論架構,進而探討其於我國憲政秩序中應有的定位與制度設計方向。由以上論述所得,據以分析、探討政黨此一機制於我國當前憲政處境中所涉及的,於憲法定位與法律規制間、學理與實際運作間許多扞格難入、甚至自相矛盾的現象。 本文的基本立場是,九七憲改過程中朝野兩大政黨強力主導修憲的內容與程序,縱使形式上具有合憲性與合法,但未必具有憲政體制下實質的權力正當性。其具正當性與否之論斷,必須白法學觀點出發,對我國民主化過程中的政黨憲政實力之養成條件與發展過程進行分析與批判。 結論上本文試圖指出,我國當前政黨的發展,不論是在實證憲法的整體結構體系方面,還是法律的規範層次方面,均含有藉由憲政理論之關照即可證立的理論與結構上的重大矛盾,以致於政黨於我國便成爲一與民主理念有著內在矛盾與衝突的機制,其偏頗、異化的發展甚至可能形成對民主制度的重大威脅。對於九七憲改過程中政黨的諸多具爭議性的表現,以及隱然成形的排他性政黨政治風格,可由此得到解釋與批判的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