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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不法就是法律所要禁止(反對)的行爲模式,就是可能造成不當利益的行爲模式。至於罪責,就是個人人格上抗拒不法行爲模式的能力(期待可能性)。刑法上要說禁止一個人的不法行爲,不可能就是禁止一個純粹的外表的肉體動作而己,而是禁止一個意志的躍動,因此故意概念的定位是屬於不法。關於故意的定義,並不包括意的要件。故意,就完全是對於不法事實的認知。亦即,行爲人在某一個時間點認知到,其當下身體動作所導致的現象會該當於一定的不法要件。其中對於構成要件的意義認知以及對於空白法規本身的認知,在故意概念包括實害認知的前提下,即屬多餘。

被引用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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