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司法院大法官針對政治部門間的權限爭議著有多號解釋,許多此一類型的憲政爭議亦因而消弭。此種迥異於歐美憲政傳統的現象,應如何評價,實有進一步研究的必要。 本文透過對時間、權限爭議所涉機關及憲法規範三種結構要素的互動分析,詮釋大法官五十年來的角色轉變,以適切定位目前釋憲者面對政治部門權限爭議時所扮演的角色。另一方面,藉由制度面的分析,探索違憲審查機制與政治部門、國民大衆間的關係,重新省視「違憲審查機制作爲爭議解決最後手段」原則的合理性。 本文以爲隨著臺灣的民主化,大法官藉由釋字第二六一號解釋,已取得其正當性基礎,並獲得政治部門與國民人眾的信賴。本文同時發現當政治部門間的對話基礎喪失、國民大眾參與政治的管道閉鎖,而釋憲者卻具備正當性時,違憲審查機制反而成爲解決政治部門權限爭議的優先管道,近年來大法官的相關解釋恰印證了此一命題。然而,憲法修改的片斷性導致權力分立的架構更趨複雜,大法官而對此種發展,終有功能上的侷限。唯有經由修憲的方式,使各個憲法機關的權限明確,彼此間的互動趨向單純,釋憲者才能擺脫此一侷限,並使我國的權力分立回到正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