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釣魚台列嶼的主權歸屬問題-日本領有主張的國際法驗證

摘要


從國際法的「先占」(occupation)原則來看,占領一塊無主土地(terra nullius)必須合乎下列:(1)領有的企圖、(2)無主地的確認、(3)占領的宣告、(4)占領的行動、(5)實效管轄、等五項步驟,才能成立。日本強調其取得釣魚台列嶼的領有權,是依據國際法的先占法理,所以用國際法的先占法理,來驗證日本領有主張的先占法理,是最客觀也是最有效的方法。 (l)領有的企圖 1879年,明治日本利用編纂本國地圖的機會,不管釣魚台列嶼(Pinnacle Islands)是否爲有主地,卽片面將之載入日本地圖,表示其對釣魚台列嶼的「領有企圖」。此種「領有企圖」的表現方式,是否合乎國際法的「有效先占」(effective occupation)法理,實有問題。 (2)無主地的確認 1885年經沖繩縣調查發現尖閣諸島與中國史籍所載的釣魚台列嶼領土是「同一之物」。而且,日本內務、外務兩省也都曾自沖繩縣的呈報獲知釣魚台列嶼與中國有領土隸屬上的關係。 (3)占領的宣告 日本內務、外務兩卿曾密商決定對中國採用「秘而不宣」的策略,暫停國標建設,以待中國不注意之時,再伺機加以「侵佔」或加以「竊占」。具體而言,日本不作占領宣告。 (4)占領的行動 甲午戰前,日本提出的「無主地先占」主張,不曾付之實現。1895年1月,中日甲午戰爭期間,日本始選擇以文書作業的方式,乘勝將釣魚台列嶼編入日本版圖,劃歸沖繩縣管轄。而且不作占領宣告、不通知對方、不列入條約。以此而論,日本所行的不是國際法的「先占」法理,而是不法「侵佔」、秘密「竊占」。 (5)實效管轄 日本方面至今仍然無法提出日本曾經將釣魚台列嶼編入日本版圖的權威性原始文書,其法令程式之不完備可見一斑。而且中國至今仍一直保持抗議,不予承認。 總之,從國際法「無主地先占」的法理來看,日本的主張並不符合「有效先占」的要求。因爲不論是中國的主張,或是日本的查證,都顯現出釣魚台列嶼是有主地,而不是無主地。而且,從日本的領有主張與占領過程來判斷的話,日本的占領行爲,根本不能適用國際法的「無主地先占」法理。所以,與其說是國際法的先占,不如說是勝者的非法「侵竊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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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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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引用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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